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系陈殿波与视观察公司之间因劳务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属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陈殿波完成劳务需要向视观察公司提交1.管线数据文件(电子版);2.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各一套(电子版),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殿波向视观察公司提供了综合管线图资料(电子版),不足以证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双方也未进行相应的结算。故***要求视观察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劳务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