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恢17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洗砚池街先知巷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567703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临沂市仲裁委员会处作出的(2015)临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588954.0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