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仲保字第2号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山东舜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30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自即日起查封或冻结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6万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