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0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保证金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山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