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保证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贸易区1区25号楼。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0)山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