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812号
原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霍璐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辛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