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128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927591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众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4266322R,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西路28号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3975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239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江苏众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市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