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卫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143号
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卫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仁风工业区A幢办公大楼(齐云路126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卫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