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303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容,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眯,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927591H。
法定代表人:叶天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优优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