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稿)

签发:

 

                

核:

 

                   

拟稿:                                         

案号:          2008)余民初字第1647

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天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洪林,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进,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凌峰,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7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章春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6年12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牌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广告牌的加工制作及安装,工程造价为175000元后原告依约完成承揽工作。2007年8月16日,经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6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6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6085.40元(自2007年8月27日起2008年7月15日止共323天,按照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计16085.4元,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另行计算)。2、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工程款166000元,于2008年8月7日支付60000元,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66000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6085.40元。

三、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于2008年8月15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被告江西省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章春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

                             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