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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89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2层南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