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89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2层南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