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21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汇宝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2001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郑,住郑州市中原区div> 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万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元、2020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上述款项均转账至原告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郑州科技支行账号26×××63的账户)二、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以被告未偿还的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起。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春 尧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11月4日 地点:执行局525室 合议庭成员:***、董争、** 书记员:*** 评议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万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元、2020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25000。(上述款项均转账至原告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郑州科技支行账号26×××63的账户)二、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以被告未偿还的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起。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同意以上意见。 董争:同意以上意见。 合议庭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