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642号
原告:安徽麦稻之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科学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B1JMOK(1-1)。
法定代表人:董邦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津大道金大地悦府205-2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UPQP2U。
法定代表人:许云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麦稻之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原告安徽麦稻之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安徽麦稻之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麦稻之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家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