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346C。

法定代表人:雍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1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B。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终58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5254800元。

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21)皖0406执99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合计3918570.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