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83371026B。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B。
法定代表人:马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346C。
法定代表人:雍炼,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束庆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