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3民初282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
MA2MU2M69B(1-1)。
法定代表人:马燕。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系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唯一出资人及股东。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仁军
审 判 员 李保平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桂粹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