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52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1栋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B。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马燕,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燕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燕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仁军
审 判 员 李保平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