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2民初53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8。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书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