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某、安徽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2民初***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346C。
法定代表人:雍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19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B。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某、被告安徽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王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5月24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出大检侦监批捕[2018]9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淮南市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执行逮捕。现王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其本人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熊鹰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书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