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财保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2M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1、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予以冻结;3、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只查封不扣押)予以查封;4、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只查封不扣押)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期限为1年;
2、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期限为1年;
以上1、2项合计冻结银行存款;
3、被申请人安徽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只查封不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
4、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只查封不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
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