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凡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财保2991号
申请人:淮南市凡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东方国际购物中心3栋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YHM24。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上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0DCDXE。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市凡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15665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账号为:2000********,开户行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支行。申请人淮南市凡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11566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支行,账号为:2000********的银行财产115665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凡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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