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1147号之二
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118号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116480XP。
法定代表人:曾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44052823F。
法定代表人:王坤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赣0402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