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8民初21号
原告:王亭,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皓,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坡,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44052823F。
法定代表人:王坤森,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亭与被告王新皓、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亭于2022年3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王亭负担。
审判员 刘家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