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03民初920号
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松林社区老蜂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D22P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聚集区星江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4405282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