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03民初920号 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松林社区老蜂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D22P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聚集区星江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4405282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