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唐执字第2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8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68098元。 (账号:17×××27)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