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蒲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993号
原告: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2号楼海逸名门19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珍,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政府院内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风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风强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汇之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4元,尚未交纳,不再交纳。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