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2民初2541号
原告: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工业区沙埔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571826316T。
法定代表人:姚关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裕达新天地**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34036082XQ。
法定代表人:莫杰锋。
原告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海舒
书 记 员 何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