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4民初519号
原告:融安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330741979W。
法定代表人:翁新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旈丽,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空,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惠,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陆朋,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盛奕,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众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滨江北路256号裕达新天地3号楼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34036082XQ。
法定代表人:莫杰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惠,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仁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办公室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融安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联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融安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安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融安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功文
人民陪审员 覃曼娜
人民陪审员 廖 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郑文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