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76号
原告:***,女,生于1965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莉君,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伯爵江山国际1栋1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