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伯爵江山国际1栋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军,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营山县孔雀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山县孔雀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上诉人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山县孔雀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鹰
审判员***
审判员苟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