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1994号
原告:颜敬,男,生于1990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伯爵江山国际1栋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敬诉被告、四川省砺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敬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