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邹城市祥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情,董事。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祥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