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祥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邹城市祥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情,董事。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祥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