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9财保13号
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创新园13号楼9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3300269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野县城关镇小阁口1号。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97694848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20484241100021000153)。2021年6月8日,许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且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