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5执11817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六庭。
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社区孔溪“五灯围”泓健综合楼B区6楼B602-1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9BNX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六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两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18元及财产保全费333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邮件因未妥投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汇报财产情况及履行本案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