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033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社区孔溪“五灯围”(泓健综合楼B区)五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B2U3Q。

法定代表人:韦涌树。

委托代理人:劳日升、郭清玲,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东社区孔溪“五灯围”泓健综合楼B区6楼B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9BNXR。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996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03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650000元,并应以16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息随本清;二、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确定之***债务中的本金1650000元及以16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1%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律师费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974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受理费1962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签收了邮件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尾数57273账户、招商银行尾数88868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由(2019)粤0605执保6011号财产保全案冻结;中国银行尾数70970账户及80×××50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4日,由(2019)粤0605执保6803号财产保全案冻结。

2、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尾数10201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由(2019)粤0605执保6011号财产保全案冻结,该账户经扣划得款437028.7元,经分配本案清退执行费19000元,申请人得款300000元。

(二)、网络资金:

1、***:财付通及支付宝均有账户,余额0元。

2、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无登记信息。

(三)、公安部车辆登记:

1、***:粤E×××××奥迪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2年6月3日)、粤E×××××奥迪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2年4月26日)、粤E×××××丰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8月6日),前述车辆均由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19)粤0605执30166号】,但均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本案暂无法参与分配。

(四)、工商总局:两被执行人均查无持股信息。

(五)、证券公司:两被执行人均查无登记信息。

(六)、不动产:

1、***: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南区、金玉良园)XX号楼XX房(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惠州字第××号),本院另案【案号:(2018)粤0605执11978号】拍卖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

2、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查无登记信息。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除查封、冻结的风险。

(七)、本案对应的财产保全案【案号:(2019)粤0605执保2238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1660000元为限的可收取工程款项收入,冻结期限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28日,经本院调查,因该笔可收取工程款暂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法扣留、提取。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情况与全国系统基本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六、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

综上,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林伟全

执行员  黄钻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