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韦涌树。
原审第三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
原审第三人:韦锦洪,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第三人: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莫永强。
上诉人**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天雄匠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锦洪、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