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1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韦锦洪,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韦木通,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韦静娟,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锦洪、韦木通、韦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1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韦锦洪,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韦木通,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韦静娟,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锦洪、韦木通、韦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