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01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真,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东社区孔溪“五灯围”泓健综合楼B区6楼B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9BNXR。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

被执行人:韦锦洪,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锦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2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二、两被执行人应以14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项前述第一项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韦锦洪签收了邮件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银行:

1、韦锦洪:有账户,余额0元。

2、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尾数10201账户,余额0元,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该账户本院另案【(2019)粤0605执30339号】扣划了银行存款437028.7元,经分配本案清退执行费2030元,申请人得款18225.38元。

(二)、网络资金:

1、韦锦洪:财付通及支付宝均有账户,余额0元。

2、广东锦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无登记信息。

(三)、公安部车辆登记:

1、韦锦洪:粤E×××××奥迪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2年6月3日)、粤E×××××奥迪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2年4月26日)、粤E×××××丰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8月6日),前述车辆均已查封,查封期限均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

(四)、工商总局:两被执行人均查无控股信息。

(五)、证券公司:两被执行人均查无登记信息。

(六)、不动产:

1、韦锦洪: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南区、金玉良园)XX号楼XX房(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惠州字第××号),本院另案【案号:(2018)粤0605执11978号】拍卖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

2、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查无登记信息。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除查封、冻结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情况与全国系统基本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六、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锦和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

综上,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8225.38元,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林伟全

执行员  黄钻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