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067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西2区2幢2层209。
法定代表人:曹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66050元,减半收取33025元,余款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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