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42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琴,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耀政,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门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69800H。
法定代表人:夏春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女,满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624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109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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