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083号
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
法定代表人:曹彤,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水利局,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鲍金双,四平市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程丽,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134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方便法院计算诉讼费,暂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97202.60元)以上金额共计:710602.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举办的四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抗旱办公室”)签订《四平市、伊通县2017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合同书》(招标文件编号:JLTXY-【2017】-400-4),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合同总价款为:613,400.00元,在双方签署合同生效后,在硬件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防汛抗旱办公室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50%进度款,在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50%。合同签订后,北京太比雅公司依约完成了所有的合同义务。2018年1月,防汛抗旱办公室向原告出具《四平市、伊通县2017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用户满意度证明》,对原告工作组在2017年12月建设完成四平市、伊通县2017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各方沟通良好、遵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实施技术规范、服务响应及时,体现出专业、敬业的工作作风”表示肯定。原告依约完成所有合同义务,并得到防汛抗旱办公室的肯定,但防汛抗旱办公室并未按照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防汛抗旱办公室应付原告款项为613,400.00元。依照《民典法》的规定,防汛抗旱办公室拒绝履行付款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失,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防汛抗旱办公室逾期付款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失,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经原告查询,防汛抗旱办公室已经注销,被告四平市水利局作为四平市水利局的举办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注销后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有四平市水利局承担,故被告四平市水利局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款613,40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平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曾用名为四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已经注销,现该单位的举办单位为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原告起诉被告四平市水利局,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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