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879号之一 申请人:***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919号C座2层2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4至7层01内6层84室(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土合伙企业)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太比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土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太比雅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名称太比雅,证券代码838941,***持有总数量27374880股)的限制股股票4854658股及孳息(对应价值1213664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土合伙企业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持有的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54658股限制股股票及孳息(股票名称:太比雅;证券代码:83894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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