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建设运行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西2区2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曹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建设运行中心,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竹王大道瓦宅统建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建设运行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前履行150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履行合同款189341.4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72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 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