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知民初6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裁。 申请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桂01知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0906.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4505××××0261_1账号内银行存款8700000元、光大银行7888××××4891账号内银行存款6290906.67元。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北京 2 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4505××××0261_1账号内银行存款8700000元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中****计算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4505××××0261_1账号内银行存款8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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