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03民初1200号
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二段轩和碧水龙庭331C幢1、2层106、206。
法定代表人:赵自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婷,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涛,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区政府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蕴增,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支付辽宁省朝阳市国家鸟化石地质公园木化石林维修工程剩余工程欠款14,770.66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中标辽宁省朝阳市国家鸟化石地质公园木化石林维修工程,中标价为1,759,970.37元,竣工验收后经审计最终审定金额为1,774,770.66元,己拨付1,760,000元,剩余欠款14,770.66元,多次讨要无果.现因原朝阳市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负债全部划归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故我单位起诉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辩称,承认原告中标了这个工程,认可欠工程款14,77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中标通知书一张、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单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上述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了招标人朝阳地质公园管理局的辽宁朝阳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木化石林维修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的内容为辽宁朝阳鸟化石国家地址公园木化石林维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759,970.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8年6月5日朝阳市审计局作为审查单位与朝阳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作为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定案单》,载明原合同清单金额为1,759,970.37元,施工签证金额为238,934.59元,核减金额为224,134.3元,审定金额为1,774,770.66元。朝阳地质公园管理局已付工程款1,760,000.66元,尚欠14,770元工程款未付。
另查明,根据朝阳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对于原化石公园上河首主碑区资产、负债全部划归龙城区,由龙城区政府负责解决相关遗留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辽宁省朝阳市国家鸟化石地质公园木化石林维修工程并进行施工,并与朝阳地质公园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在工程结束后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结清款项。现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兰图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苏秀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