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2民初2868号之一
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585573832138K。
法定代表人:FRANCKGEORGESGERARDLOCTI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651432。
法定代表人:付祥保,该公司董事长。
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5元,减半收取计68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87.5元,由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