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478号
原告:无锡市中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9145B。
法定代表人:吴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7号华强广场F座7楼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651432。
法定代表人:付祥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中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与被告河北凯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美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美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0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18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由中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