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496号
原告:商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老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万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迎宾大道兰亭山水四期50号楼2单元2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万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