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929号
原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697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201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城老城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商水县永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LI91411623509825490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老城路北段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商水县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商水县永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商水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的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且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处理的依据,在析产纠纷案审理结束之前,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五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