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535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墨烨实业有限公司、商水县建筑公司、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628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628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四页第八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正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帅博